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

長庚生殖醫學中心!做試管,懷孕後因無心跳而進行流產手術;結果手術後兩周後發現有心跳!慘痛案例給您參考!

關鍵字:誤診 長庚 黃泓淵 主任不孕 生殖中心 糾紛 調解 



先生緣,病人福。

遇到好醫師要有緣分。
祝福您!
  我們夫妻倆在長庚生殖醫學中心進行了五次的人工生殖療程。在這次事件之前,我們很信任這位醫生,僅民國101102兩個年度,在長庚就花費了新台幣293,251元。但最後這事件及後續院方的處理態度,則是我們無法接受的。
  分享這經驗的主要目的,是希望大家不要遇到我們這樣的慘痛經驗。畢竟不孕(想生小孩)並不是病,健保沒有給付。當您決定要自費(而且金額不低)求助時,您是需要多方打聽的。您絕對有權利選擇技術能力相對較好;風險相對較低的醫療單位。


【寫在前面】 

(1)這案子,我們走了長庚院內的申訴流程(2014/04/26)、衛生局的管道(2014/05/07),都沒有得到一個合理的說法。此Blog內容提到均為事實,大家可以向醫院查證,或是留言、寫emailcgmh.hong@gmail.com)給我。
(2)一件不幸,連醫師自己事後都很驚訝的事件,在沒有找出真因和避免措施前,是絕對有可能再度發生的。
邏輯上,我推論之前也發生過!
實務上,希望您不是下一個!
(3)我也同意超音波檢查一定有其限制。但是專職不孕症的醫師:
(a)在懷孕初期,子宮還不大的狀況下,竟然沒辦法藉由超音波觀察到胚胎的存在與否。
(b)在進行流產手術時,取出了事後認為可能遮蔽胚胎的血塊後,竟然也沒能發現子宮內還有一胚胎?得等兩周後有心跳了,才驚訝地發現!胚囊也因流產手術而開始出血了。
個人建議,有解讀缺失經歷的單位、醫師,大家能閃就盡量閃。畢竟整個療程花費不貲,您至少是可以選擇沒有誤判、漏判經驗的。




【時間簡表】

這次的人工試管驚奇事件發生在2013年:

胚胎週數    事件
 二週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8/01 植入四個胚胎
 四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8/15 驗孕,有懷孕
 七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9/04 心跳觀察,無心跳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09/05 流產手術
 九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9/18 術後觀察,醫師驚訝地發現有心跳的胚囊 (伴隨出血)
十一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0/14 大量出血並破水。就近馬偕急診。後續住院治療十六日
十八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1/19 因兩個多月不斷的流血,血紅素指數掉到6點多。羊水明顯不足。赴馬偕住院,先行輸血後進行引產手術


【兩大疑點】

  在院內和衛生局申訴時,我們提出了很多問題。但長庚的回覆無法說服我們。在這分享不是來找答案,是來述說經驗,希望後人不會遇到。
  以下,僅提出兩點說明:

(一)流產手術失敗
  9/4發現胚胎無心跳後,醫生當時的說法是:有可能大出血;而且胚胎看來是不會再發育了。我們當下最想聽到的答案當然是:有些胚胎發育會較慢,可以等看看。不過醫生很確定的說,不會。當時,基於信任,隔天就安排流產手術了。
  若是擔心母體大出血,並且急於隔天進行手術,那勢必要將該移除的胚胎、組織等清除乾淨。那為何兩周後,竟然還發現有心跳的胚囊;而且已經伴隨出血。導致後續一連串的羊膜破洞、住院治療、失血、輸血,最後於第十八周引產。這期間的身心煎熬,就是因為流產手術沒完全。
  2014/05/07在衛生局協調時,我們質疑醫師在進行流產手術時,理應確認清除乾淨否。爲何取出他認為會遮蔽胚胎的血塊時,仍然沒看這個胚胎。
  這醫師就回答三個字:沒看到

(二)為了無心跳的胚胎而進行流產手術;結果手術後兩周後發現有心跳的胚囊。
很神奇吧,令人驚訝吧!醫師自己也很驚訝,很意外。
就這問題點,醫師事後就只說明了:
    (a)流產手術前:可能是血塊遮蔽,甚至包住,所以沒看到
  如果醫師在事後說得很合理、很自然、很可能,那表示之前就應該注意這種可能性了。畢竟,植入四個受精卵的是同一位醫師啊。如果明知道很可能被血塊遮蔽,超音波無法看到。那為何沒進行任何其他檢測來協助判斷?有沒有懷孕、單胞胎、多胞胎難道一定要等到有心跳,而且子宮內要很乾淨才能辨別?沒有其他方法?
  2014/05/07在衛生局協調時,醫師回答:沒有
    (b)流產手術時:如前述,三個字:沒看到
  一個小生命能發育到有心跳,一定不是無中生有的。一定要等到已經在子宮內發育九周後伴隨心跳才能觀察到!?
  哇,好大的風險,這樣的技術水準竟然可以在長庚任職不孕症科主任?!  
  今天,是我們無緣的子女沒在流產手術時被處理掉,才讓整個烏龍事件曝光。試想:如果在流產手術時就被處理掉了,那我們夫妻可能還會繼續去長庚努力,繼續進行這高風險、高費用的人工生殖療程。


【後記】
  我看完法院一些判例後,很遺憾的發現,若是因為沒看到而做錯醫療判斷,很可能是沒罪的。(生活上,某甲沒看見某乙而撞死某乙,可是有責的!)所以,我也就了解了:為何這醫師的說詞很簡單:沒看到在第九週前的多次的檢查,甚至流產手術時,都沒看到我們這無緣的子女。

沒看到就沒事了?



應注意,能注意,未注意?
疏失?俟法院判決。   無能,我下的結論。

先生緣,病人福。
遇到好醫師要有緣分。
祝福您!

判例分享: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醫字第2號

資料來源: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學資料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 

(於原文第十一頁,PDF格式)

復按,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
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因
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
。民法第22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不
完全給付,即債務人雖為給付,然給付之內容並不符合債
務本旨,違反信義或衡平原則,以致債權人遭受損害而言
,然前開規定仍應以債務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,始有適用
。本件醫療契約應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,各醫護人員則為
醫院之使用人地位,如醫護人員有可歸責事由,依據民法
224 條前段規定,醫院就醫護人員之故意、過失應負同
一責任。而按,一般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,通常應由
債務人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負舉證責任,然醫療行為
在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、裁量性及複雜性,是判
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
違反,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、醫師就具體個
案之裁量性、病患之特異體質等為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;
而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是否存在,究應由醫
師或病患負舉證責任,論者主張不一,惟病患至少應就醫
師在醫療過程中有何過失之具體事實負主張責任,若僅主
張醫療結果並未成功或造成損害,基於醫療行為具上開高
度危險性、裁量性及複雜性之特徵,及醫療契約非必以成
功治癒疾病為內容之特性,不能認為病患已就醫師具體違

反注意義務之不完全給付事由有所主張證明。

判例分享: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醫字第12號


資料來源: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學資料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 

這份判決文內有段話,非常中肯。貼出來和大家分享,也給我在準備民事程序時,做一個註解。

(於原文第七頁,PDF格式)
按醫師提供專業之醫療技能、知識、技術與病患訂立契約,
為之診治疾病,係屬醫療契約,其契約性質近似於委任契約
之非典型契約,故民法債編關於委任契約一節之規定,在與
醫療行為性質不相抵觸之情形下,當有所適用。次按醫療業
務之施行,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,醫療法第82條第1
定有明文。又醫療行為之實施,因疾病變化無窮,臨床表徵
亦因人而異,加上治療方法之多樣性,效果之不確定性,難
以劃一治療標準,且鑑於上述醫療特性,各醫師間對於病症
之診斷及治療方法之認定上存有見解之差異,要屬不可避免
之事,是於臨床醫學上固不得不承認醫師在實施治療時,在
相當範圍內有自由裁量之餘地。惟醫師於自由裁量時,並非
漫無限制,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因此,醫師之注
意義務,於法律上之評價,應以醫療行為時,臨床醫學實踐
上所要求之醫療水準及平均醫師之注意能力,為醫師應盡注
意義務之標準。若醫師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因而誤
診或未能為適當之治療,終致病患受有傷害時,醫師自應負
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。又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
,僅在特別情事下始得免責,乃債法之大原則。若債權人已
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,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,
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。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
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,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,
如未能舉證證明,即不能免責。

刑法第十三條

按刑法第十三條規定: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,為故意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」、第十四條規定「行為人雖非故意。但按其情節應注意,並能注意,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。」是刑法對於故意或過失,有其認定標準。簡言之,凡是出於傷害之意,進而實施傷害行為者,即可認為具有傷害故意,一旦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,即屬傷害既遂。如行為人無害人之意,但未注意自己行為,因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,即屬過失傷害,車禍為其適例。